【海洋公園】修例草案今刊憲 園方信託基金可用於於公園外及海外商業項目
社會
發布時間: 2021/06/18 14:56
最後更新: 2021/06/18 14:57
《2021年海洋公園公司(修訂)條例草案》今日在憲報刊登,以修訂《海洋公園公司條例》,提供明確法律基礎,賦權海洋公園公司推展未來策略。
條例新修訂的內容:
- 海洋公園可於公園範圍以外,甚至香港境外進行康樂、教育及保育職能,並容許公園向其他人提供諮詢服務
- 在原有公園的定義「海洋公園指位於南朗山並以海洋公園命名的公眾康樂及教育公園」中,把「保育」一項加進新修訂中
- 賦予公園可把園區外判的權利,以便履行重生方案,引入合作商進駐公園設店營業
- 容許公園為自身發展需要可對外借款外,亦可為其他商業項目對外借款
- 公園只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批准便可運用海洋公園信託基金,有別於以往需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,即公園任何方式為基金取得款項、資產及基金資產所衍生的利益,於未來有機會會運用於公園以外,甚至香港以外項目
- 廢除第388B章 《海洋公園附例》重生方案,配合公園新營運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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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麗娜